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之三2309、2310。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梧桐社区井头西街**井头大厦B802/div> 法定代表人:刘付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根,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司特公司)、刘付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盛创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凡司特公司、刘付根亦同意盛创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盛创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