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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案件名称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刘付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之三2309、2310。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梧桐社区井头西街**井头大厦B802/div> 法定代表人:刘付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根,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凡司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司特公司)、刘付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盛创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凡司特公司、刘付根亦同意盛创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盛创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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