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初762号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DomainDrive,Stratham,NH03885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辉南,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龙,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辉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8.6元,减半收取1774.3元,由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陈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