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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黄娜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2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黄娜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黄娜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民初147号 原告: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剑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丽,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娜娜,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根,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剑升、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敬公司”)与被告黄娜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旺,被告黄娜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根、林梅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剑升于2018年5月18日以涉案商标权已转让予爱敬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娜娜的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02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剑升撤回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删除与侵权商品相关的网页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9957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剑升取得第9928668号“BLUELIZARD”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防晒剂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2017年12月17日,张剑升将该商标转让给爱敬公司。

淘宝网络平台是爱敬公司“BLUERIZARD”品牌商品的核心销售渠道,该商标经爱敬公司大力培育和长期使用,在化妆品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爱敬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黄娜娜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YYung母婴生活馆”长期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该商品使用了与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其后,原告委托调查人员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了对被控侵权商品购买全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第992866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的商标与第992866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娜娜答辩称:一、答辩人销售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被控侵权产品是澳洲皇冠制药公司合法生产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是美国网球协会新英格兰官方指定防晒霜,是澳洲知名品牌,澳洲皇冠实验室从1997年开始就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多个国家注册并合法拥有了上述产品所使用的商标(BLUELiZARD)。

2.原告张剑升抢先在中国注册了与澳洲皇冠实验室拥有的蓝蜥蜴(BLUELiZARD)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LUELIZARD),并将上述商标授权许可爱敬公司使用在与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包装及外观高度相同的产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原告爱敬公司最早生产销售的蓝蜥蜴(BLUELIZARD)防晒霜高度仿冒澳大利亚蓝蜥蜴(BLUELiZARD)防晒霜,并以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的产品历史进行宣传包装,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后因被很多消费者投诉,故其才更换成现在产品所使用的新包装。

且经答辩人查询相关注册商标网,发现原告张剑升还在中国抢注了其他很多国外同名商标,并将其使用在与国外注册商标使用产品相同的产品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在原告申请(BLUELIZARD)注册商标前,澳洲皇冠实验室早在1997年就已经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了蓝蜥蜴商标(BLUELiZARD),并将该商标使用在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产品上,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所使用的商标在澳洲当地具有很大的知名度,甚至在中国也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告依法无权禁止澳洲皇冠实验室使用上述商标,也无权禁止答辩人销售澳洲皇冠制药有限公司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生产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

答辩人销售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相应费用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1.答辩人销售澳洲皇冠制药公司合法使用(BLUELiZARD)注册商标生产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事先并不知道原告有在中国抢先注册与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所使用的注册商标(BLUELiZARD)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知晓原告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澳大利亚蓝蜥蜴商标相同的商品(防晒霜)上,且答辩人在注册的淘宝店铺(YYung母婴生活馆)所销售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系答辩人应买家要求通过澳大利亚蓝蜥蜴(BLUELiZARD)官网指定的Iherb网站合法购买的,从经营至今答辩人应买家需求共购买了28瓶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并发货给买家,总共盈利也就800多元。

答辩人销售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并不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答辩人销售的是从澳大利亚蓝蜥蜴(BLUELiZARD)官网指定的Iherb网站合法购买的澳洲皇冠制药公司合法生产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故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因本案调查、取证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查询表;

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证据3、《授权委托书》;

证据1-3共同证明:张剑升系第9928668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在第3类商品使用,且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经张剑升授权,原告爱敬公司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4、《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证据5、“BLUELIZARD”商标产品(部分)外包装效果图;

证据4-5共同证明:原告爱敬公司实际使用“BLUELIZARD”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6、(2017)粤广南方第080048号公证书及公证保全实物;

证据7、翻译本;

证据8、聊天记录截图;

证据9、公证费发票、翻译服务费发票以及照片打印费发票;

证据6-9共同证明: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

原告因本案调查、取证需要而支出4957元(包括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支出312元) 证据10、《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11、代理费发票;

证据10-11共同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证据12商标转让证明,证明2017年12月27日张剑升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爱敬公司。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澳洲BLUELiZARD产品的介绍,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系皇冠制药公司生产的蓝蜥蜴防晒霜,是澳洲知名品牌。

证据2、BLUELiZARD商标注册信息、邮件往来,证明皇冠公司在澳大利亚、美国均拥有BLUELiZARD的注册商标。

证据3、澳洲BLUELiZARD产品的购买及销售信息截图,证明被告在其注册的淘宝店铺(YYung母婴生活馆),应买家要求通过澳洲BLUELiZARD官网指定的Iherb网站购买了28瓶蓝蜥蜴防晒霜,并发货给买家,总共就赚了800多元的事实。

证据4、澳洲BLUELiZARD产品与原告所售产品的对比照片,证明原告销售的爱敬蓝蜥蜴防晒霜系仿冒澳洲BLUELiZARD产品,后因其产品涉嫌欺诈消费者,被很多消费者投诉,故其更换了新包装。

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阿里万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律师向被告陈述其起诉被告的原因是基于被告销售BLUELiZARD产品,淘宝不允许爱敬开店销售,但经被告向淘宝客服核实,原告所注册的蓝蜥蜴旗舰店被清退的原因是因其未续签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证据6、注册商标、产品截图,证明原告张剑升在中国抢注了很多国外同名商标,并使用在与国外注册商标使用产品相同的产品上的事实。

证据7、新浪微博:博主“曾经的真假说”截图、《7年打造一款“有43年历史的防晒好品牌”我是怎么做到的》、《震惊!

蓝蜥蜴天猫旗舰店是假洋鬼子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证明原告销售的蓝蜥蜴防晒霜公开使用澳洲BLUELiZARD产品的品牌历史做介绍,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8、聊天记录截图、授权证书、发货单、产品照片等,证明原告授权他人在淘宝网销售仿冒澳洲BLUELiZARD防晒霜产品的事实。

证据9、澳洲BLUELiZARD产品的介绍(译文),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系皇冠制药公司生产的蓝蜥蜴防晒霜,是澳洲知名品牌。

证据10、BLUELiZARD商标注册信息、邮件往来(译文),证明皇冠公司在澳大利亚、美国均拥有BLUELiZARD的注册商标。

证据11、(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81号、582号、583号公证书、网站首页译文(澳洲BLUELiZARD产品的购买及销售信息截图),证明被告在其注册的淘宝店铺(Yyung母婴生活馆),应买家要求通过澳洲BLUELiZARD官网指定的Iherb网站购买了28瓶蓝蜥蜴防晒霜,并发货给买家,总共就赚了800多元的事实。

证据12、澳洲BLUELiZARD产品品牌的介绍、注册商标信息(译文),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系CrownLaboratories,Inc.生产的蓝蜥蜴防晒霜,是澳洲知名品牌,CrownLaboratories,Inc.在澳大利亚、美国均拥有BLUELiZARD的注册商标。

证据13、(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2643号公证书及翻译件,证明BLUELiZARD.NET是CrownLaboratories,Inc.注册所有的事实。

证据14、(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2644号公证书及翻译件,证明CrownLaboratories,Inc.在澳大利亚、美国均拥有BLUELiZARD注册商标的事实。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中,除了证据4无原件,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外,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对上述证据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3系对相关网站、邮件等网页的打印截图,未经公证等,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4系被告单方制作的产品比对图,比对产品来源不明,且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5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证据5中阿里万象聊天记录系被告自行提供,且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6中原告商标注册情况的真实性,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系抢注国外商标。

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仅凭证据6商标注册信息,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原告所注册的证据6所示商标均系抢注国外同名商标并使用在相同产品上。

证据7中新浪微博“曾经的真假说”2014年6月17日发布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文章《7年打造一款“有43年历史的防晒好品牌”我是怎么做到的》,原告确认可以查询到对应的微博、文章,对新浪微博“曾经的真假说”2014年6月17日发布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文章《7年打造一款“有43年历史的防晒好品牌”我是怎么做到的》的表面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该微博及文章发布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等予以佐证,上述证据仅作为参考;

证据7中其余证据系网络发布信息的截图或打印件,未经公证等,且原告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的其余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8聊天记录截图、授权证书、发货单、产品照片等,涉及原告授权他人在淘宝网销售其商品的事实,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关联性方面,该证据体现原告授权一淘宝店铺销售及推广BLUELIZARD蓝蜥蜴品牌系列产品,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9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仅凭该网站的宣传,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蓝蜥蜴防晒霜为澳洲知名品牌。

证据10为网页打印件,系被告自行打印提供,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1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显示,部分购买者通过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通过网站https://cn.iherb.com购买了28瓶蓝蜥蜴防晒霜,通过其所开设的网店售出27瓶,与被告庭审自述的一共购进28瓶,售出27瓶,自用1瓶,可相印证。

但每一瓶蓝蜥蜴防晒霜的购进价、售出金额等并未全部体现,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获利金额合计800余元。

证据12系网页打印件,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主张该证据材料,系庭审后其通过电子邮件向CrownLaboratories,Inc.的网站https://www.bluelizard.net所公布的处理其法律事务的邮箱联系,该公司回复其邮件所提供的材料。

被告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证明inf×××@crownlaboratories.com系CrownLaboratories,Inc.所公布的处理其法律事务邮箱、双方之间邮件沟通之公证手续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3、14,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13、14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涉及BLUELIZARD.NET域名注册信息,证据14涉及BLUELIZARD商标在澳大利亚、美国的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2年11月7日,张剑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928668号BLUELIZ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洗面奶、浴盐、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汗剂(化妆用品)、防晒剂、减肥用化妆品、去斑霜(截止),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后张剑升与爱敬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爱敬公司有权使用上述商标,授权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并授权爱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27日,张剑升将该商标转让给爱敬公司。

2017年11月20日,爱敬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敬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马莉的见证下,刘敬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陆天猫网站(××),点击“店铺”,在搜索栏中输入“YYung母婴生活馆”,点击“搜索”按钮,进入“YYung母婴生活馆”搜索结果页面;

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YYung母婴生活馆”,进入“YYung母婴生活馆”店铺首页;

点击该页面的“宝宝洗浴护肤品”,进入“宝宝洗浴护肤品”页面;

点击“非现货,BlueLizard蓝蜥蜴宝宝儿童物理防晒霜代购进口澳洲品”按钮,进入“非现货,BlueLizard蓝蜥蜴宝宝儿童物理防晒霜代购进口澳洲品”页面;

点击数量为2,点击“立即购买”按钮,选择支付宝方式进行付款。

付款成功后,点击“订单详情”按钮,进入“订单详情”页面,最后关闭所开的页面及浏览器,结束操作。

上述操作过程的部分操作步骤进行了实时截屏。

2017年11月28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在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马莉的见证下,刘敬从中通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处接收通过前述网上购物操作所购得商品(快递单号:538391666486)。

收货结束后,公证员将所收商品带回公证处,由公证员对所收商品进行拍照,公拍得照片24张,再对所收商品进行封存,封存后,公证员再次对封存状况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2张。

2017年12月11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8004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的截屏图片打印件的内容与上述操作过程中所得的截屏图片打印件原件相符,原件留存于公证处;

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第1页为公证员对2017年11月28日收货现场状况拍摄所得,第2-13页为公证员在收货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处对所收商品及相关物品拍摄所得,第14页为公证员对所收商品及相关物品粘贴封条后,对封存的物品拍摄所得;

照片打印件共14页与实际情况相符。

前述所购买取得的商品经封存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敬保存。

刘敬在公证处操作计算机的过程,公证员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6软件进行屏幕录像,由公证员张某将录像视频刻录成光盘保存。

该公证书的附件显示,黄娜娜在淘宝网上所开设的“YYung母婴生活馆”销售标注有“BlueLizard”、“蓝蜥蜴”等字样的宝宝儿童物理防晒霜,商品单价为156元,店主声称该商品为正品海淘代购,品牌:澳洲蓝蜥蜴,产地:美国,包括两款商品,其中粉色包装为六个月以上婴儿使用,蓝色包装为敏感肌使用。

经当庭拆封,前述公证封存实物为两个防晒霜产品,一为粉色包装,另一为蓝色包装。

该两个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瓶身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BlUELiZARD®”、“AUSTRALIANSUNSCREEN”字样、蜥蜴图形及®标识等,包装上所使用的文字为英文,载明公司名称CrownLaboratories,Inc.、网站www.bluelizard.net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前述产品交易过程中,刘敬提出要购买的产品为澳洲蓝蜥蜴防晒霜,店主明确没有现货,需要预定。

并明确告知所售产品系通过iherb网站从美国购入。

2018年5月19日,被告黄娜娜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及公证辅助人员陈怀峰的见证下,黄娜娜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淘宝网站(××),点击“请登录”按钮,进入淘宝网密码登录网页,点击“密码登录”,在“会员名/邮箱/手机号”栏输入“黄娜娜qw”并输入相应密码、验证码等,登录后在所打开的网页中点击“卖家中心”项下“出售的宝贝”,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宝贝管理>出售中的宝贝>仓库中的宝贝”,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非现货BlueLizard蓝蜥蜴宝宝儿童物理防晒霜代购进口澳洲品……id:520086485884商家编码:354835”。

上述操作所打开的部分网页进行了实时截屏打印。

2018年5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桐证内字第581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打印页(共22页)系黄娜娜于2018年5月19日在该处现场操作电脑所得,上述网页与当日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2018年7月24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闽泉海证办【2018】6号《情况说明》,说明前述(2018)闽泉桐证内字第581号公证书的编号有误,应为(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81号。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显示,用户名为“黄娜娜qw”的经营者在淘宝网站所经营的“YYung母婴生活馆”销售商品BlueLizard防晒霜(商品信息“非现货BlueLizard蓝蜥蜴宝宝儿童物理防晒霜代购进口澳洲品”),自2015年6月13日(即该商品购买链接创建之日)至2018年3月28日一共销售27瓶,单价为人民币156元。

该商品的“宝贝详情”载明,该产品为店主正品海淘代购,品牌:澳洲蓝蜥蜴产地:美国等。

2018年5月19日,被告黄娜娜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及公证辅助人员陈怀峰的见证下,黄娜娜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360安全浏览器”登录网站https://cn.iherb.com,进入iHerb密码登录网页,在“电子邮箱地址”栏输入“203×××@qq.com”并输入相应的密码进行登录,进入“iHerb”个人账户首页,点击所打开页面中“我的账户”项下的“订单”选项,在所打开的页面中“搜索订单”栏中输入“BLZ-00009”并点击“搜索”按钮,在所打开的页面(以下简称“第五点网页”)中选择“BlueLizardAustralianSunscreen,婴儿防晒霜,SPF30+,5液量盎司(148)毫升订购日期:November20,2017订单号:801028575”的“查看订单详情”按钮。

将第五点网页页面下拉并点击页数“2”;

将所打开的网页页面下拉并点击页数“3”;

在所打开的页面中“搜索订单”栏输入“BLZ-00005”并点击“搜索”按钮;

将所打开的网页页面下拉并选择“BlueLizardAustralianSunscreen,敏感SPF30+防晒霜,不含香味,5液体盎司(148毫升)订购日期:November20,2017订单号:801029102”的“查看订单详情”按钮。

上述操作所打开的部分网页进行了实时截屏。

2018年5月21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82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屏打印页(共26页)系黄娜娜于2018年5月19日在该处现场操作电脑所得,上述网页与当日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证实,2017年11月20日,黄娜娜通过网站(https://cn.iherb.com)购买了2瓶BlueLizard(蓝蜥蜴)防晒霜,单价均显示为人民币122.11元。

该两瓶防晒霜与原告前述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的防晒霜商品一致。

截止2017年11月20日,被告黄娜娜通过该网站所购买的前述两款商品一共28瓶。

2018年5月20日,黄娜娜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及公证辅助人员陈怀峰的见证下,由黄娜娜操作其本人使用的号码为183××××0701的手机,由公证员刘某操作过程中相应内容进行拍照。

操作过程如下:1.打开手机,对手机屏幕显示情况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2.点击“电话”图标按钮,进入“通讯录”显示界面,对该显示界面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3.点击手机主屏“千牛”图标按钮,进入“千牛”手机登陆界面,对该显示界面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4.输入账户“黄娜娜qw”并输入相应的密码,进入千牛显示界面,对该显示界面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5.点击“消息”按钮,进入与联系人的聊天内容显示界面,对群内聊天内容拍照(节选),取得照片一张。

6.点击“宫晓路瑞穗”联系人聊天对话框,进入与该联系人的聊天内容显示界面,对聊天内容拍照(节选),取得照片四张;

7.点击“vivian璇6”联系人聊天对话框,进入与该联系人的聊天内容显示界面,对聊天内容拍照(节选),取得照片七张;

8.点击“139××××8171乔楠”联系人聊天对话框,进入与该联系人的聊天内容显示界面,对聊天内容拍照(节选),取得照片三张;

9.点击“晨竹”联系人聊天对话框,进入与该联系人的聊天内容显示界面,对聊天内容拍照(节选),取得照片一张。

该公证处公证辅助人员陈怀峰制作《工作记录》一份2018年5月21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83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黏连的照片(打印页共十一页)系现场拍摄及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页显示:前述手机上安装有“千牛”app应用程序,被告使用“黄娜娜qw”账户登录该应用程序,并将“YYung母婴生活馆”的经营者黄娜娜与“宫晓路瑞穗”、“vivian璇6”、“139××××8171乔楠”等客户的部分聊天记录出示。

上述聊天记录显示,本案诉讼发生之前,案外人(网名“Vivian璇6”、“乔楠”等)通过被告代为购买境外生产的BlueLizard(蓝蜥蜴)防晒霜。

经比对:被告黄娜娜所销售的本案两款被诉侵权产品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了“BlUELiZARD®”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商标所使用的字母及字母排序,除了其中字母i大小写不同外,其余部分均相同。

另查明: 1.2018年7月21日,通过https://sg.godaddy.com网站之“WHOIS数据库”进行域名注册信息查询,查询结果显示BLUELIZARD.NET域名的注册人为NeilCunningham,注册人所在组织为CrownLaboratories,注册人所在国家为美国。

2.2018年7月21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登录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ipaustralia.gov.au)进行商标注册信息查询。

查询结果显示,第1628212号BlueLizard商标,注册人为CrownLaboratories,Inc.;

另有一BlueLizard商标,显示“已删除—未更新”,注册人亦为CrownLaboratories,Inc.。

同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登录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s://uspto.gov)进行商标注册信息查询。

查询结果显示,第2501179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注册人为PremiumPharmaceuticalsPtyLtd(澳大利亚),CrownLaboratories,Inc.于2001年8月2日经受让取得该商标,截止2018年7月21日,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仍显示为CrownLaboratories,Inc.。

3.本案审理中,原告确认曾授权案外人在淘宝网上销售及推广其BLUELIZARD品牌系列产品。

该网店2018年4月10日销售了一款蓝蜥蜴物理防晒霜,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被告黄娜娜所销售的两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整体上十分近似,均突出使用了BlUELIZARD(译为蓝蜥蜴)及“AUSTRALIANSUNSCREEN”(译为澳大利亚防晒霜)字样。

原告所提交的其使用BLUELIZARD商标产品外包装效果图所示产品包装,与前述其授权网店所售出的产品外包装基本相同,但未使用“AUSTRALIANSUNSCREEN”字样,相应部位显示为“FOCUSONSUNSCREEN”字样。

4.原告因本案支出公证费4600元、照片打印费45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312元,律师代理费15000,合计19957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讼争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讼争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系将澳洲皇冠实验室拥有的蓝蜥蜴(BLUELiZARD)相同或近似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中国进行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12年11月7日,申请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5日。

被告主张所售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https://cn.iherb.com网站购买取得,为CrownLaboratories,Inc.生产,该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系CrownLaboratories,Inc.在美国在先合法注册的商标。

但商标权具有地域性,被告主张原告以不正当的方式抢注了BLUELIZARD商标,应当举证证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CrownLaboratories,Inc.在中国境内已经通过直接生产、销售标注有该商标的产品或许可使用等方式在先使用了该商标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CrownLaboratories,Inc.在先注册了BLUELIZARD商标,但未能证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CrownLaboratories,Inc.在美国注册的BLUELIZARD商标在中国境内已通过在先使用而具有了一定的影响。

故被告关于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系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法律状态,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争议焦点二。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其事先并不知道原告有在中国抢先注册与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所使用的注册商标(BLUELiZARD)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知晓原告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澳大利亚蓝蜥蜴商标相同的商品(防晒霜)上,且其在淘宝店铺(YYung母婴生活馆)所销售的澳大利亚蓝蜥蜴防晒霜系应买家要求通过澳大利亚蓝蜥蜴(BLUELiZARD)官网指定的Iherb网站合法购买的,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瓶身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BlUELiZARD®”标识,被诉侵权产品为防晒霜产品,与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删除与侵权商品相关网页内容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是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三是能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https://cn.iherb.com网站购买取得。

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有BlUELiZARD®标识,载明CrownLaboratories,Inc.名称网站www.bluelizard.net联系电话等信息。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声明其所售产品为海淘代购,品牌:澳洲蓝蜥蜴产地:美国等。

同时,其所提供的购买订单及销售订单在时间上、数量上能够予以对应。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被告能说明提供者。

对于被告是否主观上明知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合考虑到被告仅为个体经营者并非专业的批发商或代理商,其所售商品客观上在境外注册有商标,此种情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属于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原告亦未举证被告曾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收到过商标侵权警告函或是受到过行政处罚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于其所售被诉侵权产品系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观上是明知的。

故,本院认定被告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

同时考虑到本案存在如下情节: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原告销售的“BLUELIZARD”防晒霜产品外包装整体上基本相同,均使用了蓝蜥蜴的英文翻译bluelizard,只是其中字母i的大小写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了“AUSTRALIANSUNSCREEN”字样(译为澳大利亚防晒霜),原告的“BLUELIZARD”防晒霜产品的外包装亦曾使用“AUSTRALIANSUNSCREEN”字样。

双方产品均为防晒霜产品,外包装几乎相同,难谓巧合。

尽管现有证据无法体现CrownLaboratories,Inc.最早使用该产品包装的具体时间,但结合CrownLaboratories,Inc.在美国受让取得BLUELIZARD注册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本案原告申请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的时间,注册人PremiumPharmaceuticalsPtyLtd为澳大利亚主体,CrownLaboratories,Inc.在澳大利亚亦注册有BLUELIZARD商标,“BLUELIZARD”及“AUSTRALIANSUNSCREEN”字样为英文而非中文,CrownLaboratories,Inc.之BLUELIZARD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与澳大利亚具有关联因素,可以认定CrownLaboratories,Inc.在产品包装上使用“AUSTRALIANSUNSCREEN”字样有正当理由,而原告对于其产品包装上使用“AUSTRALIANSUNSCREEN”未能提供合法解释等。

本院认定CrownLaboratories,Inc.使用该产品包装的时间早于原告。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经营者注册、使用商标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尽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第9928668号BLUELIZARD商标申请注册之前,CrownLaboratories,Inc.在境外注册的BLUELIZARD商标在中国境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但在案证据证实原告在实际使用包含了涉案商标的产品包装时,刻意地与CrownLaboratories,Inc.的BLUELIZARD牌防晒霜产品靠近,即原告在积极追求这种混淆的结果。

原告的此种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受到鼓励。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娜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第9928668号BLUELIZ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删除与侵权商品相关网页内容;

驳回原告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9元,由原告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被告黄娜娜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 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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