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奥克斯国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邱军,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及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苏宁易购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奥克斯公司、南京苏宁易购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美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0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575元,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