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恢6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川香嘴快餐店与被执行人天津龙霖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于(2017)津0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7)津0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