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501号之一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陆桥村11组33号。
经营者:冯晓建,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戴其林,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林,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第三人戴其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以“双方已就本案停止侵权及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