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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赵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55号
案件名称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赵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玉霞;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霞,女,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冬,河南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沈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2020)沪0104民初5544号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霞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50元,减半收取为366.25元,由上诉人赵玉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陶冠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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