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院上镇段家许村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平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
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14BG,摩兰沃夫10-12号。
法定代表人: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格瑞彻豪森,董事。
法定代表人:塞尔瓦托·马拉格尼,董事。
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