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13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李茹萍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万众城时代广场一楼D4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李茹萍。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李茹萍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