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7383号之二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94(名称变更前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103号之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6。
法定代表人:朱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名称变更前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以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