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34号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79706954F。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MJ2533。
法定代表人:张继英。
委托代理人:高林浩,该公司员工。
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邮寄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