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郑晓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0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525740元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外省注册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新冠大道1号。
没有具体固定资产,且目前涉及多家法院诉讼。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另本院两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在沪经营登记记录。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