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750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军花,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军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