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205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先琼,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先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