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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张琼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532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张琼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张琼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32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张琼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36幢1单元。

经营者:张富英,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张琼食品店(经营者:张富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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