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9554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17049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平安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岗厦村东三坊140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704477。
法定代表人:李细枝。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平安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预交1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