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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01号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郑渭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渭明,男,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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