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357号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上丰花园**1703。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肆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蔡荣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肆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