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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1886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8867号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齐思雨的起诉状。

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诉称: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在中国广东东莞成立,注册资金4.59267654亿人民币,是一家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是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9类)。

起诉人2008年5月正式推出“OPPO”商标的手机产品,现己成为高品质时尚数码行业的国际一流品牌。

起诉人每年投放数亿的资金对“OPPO”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市场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在电子通讯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的知名品牌。

“OPPO”商标于2012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OPPO”商标的手机全球年销量近亿部,国内市场排名前两名,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五。

依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现经调查发现,被起诉人在未经起诉人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在淘宝平台名称为吸引力小店铺的商铺上大量销售、许诺销售非法使用起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侵权商品粗制滥造严重损害了起诉人良好的企业和品牌形象,给起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和自身利益,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停止对起诉人享有的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断开链接、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中仅显示深圳市罗湖区为涉案争议商品的寄件地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湖区为该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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