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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97号 申请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19006698XXX00Q。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霞峰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1122MA35XXX94H。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

申请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安装在被申请人车间内的“精雕机”之“自动上下料装置”进行拍照、摄像、查封等证据保全措施。

担保人黄建华和刘昌萍(黄建华的妻子)共同以黄建华所有的位于东莞市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建筑面积92.6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提供担保。

理由为: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之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48××××.5)。

2013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评价的结论为该专利之权利要求1—6均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7年1月10日,申请人将该专利转让给李万丽并已备案,2017年1月22日,李万丽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申请人进行实施,且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最近,申请人偶然间发现被申请人的车间安装有非申请人或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但却含有该专利技术的设备“精雕机”并用于生产经营。

申请人经比对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设备“精雕机”已落入了上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之保护范围。

鉴于案涉侵权产品“精雕机”的价值较大(约20万元/台)且无法在公开的市场上向被申请人购买到,为证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侵权产品,导致日后庭审时无法进行技术比对,故请求对安装在被申请人车间内的“精雕机”之“自动上下料装置”进行拍照、摄像、查封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用以担保的黄建华所有的位于东莞市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建筑面积92.6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

二、在有效查封上述第一项担保财产后,对安装在被申请人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的“精雕机”之“自动上下料装置”进行拍照、摄像、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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