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3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龙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枫,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李岩松,男,1996年8月7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区。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满愿富侨足疗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因三河市满愿富侨足疗馆已于2019年5月10日注销,原告申请将被告由三河市满愿足疗馆变更为经营者王枫及实际经营者李岩松,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