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30号申请人: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百仕达花园第**东郡商业楼地面**及**AEON东湖店L1-09商铺。
法定代表人:汤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开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羿空间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098××××.3)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高新南十一道交汇处东海万豪广场1层的“优剪空间”单人理发屋的技术结构特征以拍照、摄影等方式进行固定查封。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