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4号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科罗拉多大道**房1055E。
代表人:凯瑟琳.惠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剑舟,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冰,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极进网络公司,住,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市黄金大道**/div>代表人:爱德华B.梅耶科德。
被告: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合和中心**v>代表人:本杰明.德鲁.戴维斯。
被告: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院**楼**3101内3115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帕德里克.迈克尔.海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郝明。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极进网络公司、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4年8月24日,案外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5××××.X,专利名称为“一种网络交换设备检测恶意IP扫描的方法”。
2018年4月2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案外人GW合作伙伴有限公司,同日,GW合作伙伴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转让给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6日,原告从被告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处公证购买了6台被诉侵权产品ExtremeNetworks品牌以太网络交换机。
原告发现被告极进网络公司、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极进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041005××××.X号发明专利权的以太网络交换机产品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2.被告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被告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4.被告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5.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万元。
原告保留根据进一步获得的证据以及被告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损害赔偿和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权利。
被告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有共同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应将针对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与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共同管辖。
故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极进网络公司、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本案为基于共同诉讼标的共同诉讼。
被告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其被诉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所在地均××深圳市,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关于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