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18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黄县城关镇欣欣文体百货门市,经营场所:内黄县硝西一街。
经营者:秦国利。
被告:内黄县硝西鼓楼文体门市,经营场所:内黄县硝西一街中段。
经营者:武春雨。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内黄县城关镇欣欣文体百货门市、内黄县硝西鼓楼文体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