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48号申请人:王定锋,男,土家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静宇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骏丰工业园厂房**B4第**。
法定代表人:蒙荣。
王定锋与深圳市静宇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定锋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冻结深圳市静宇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为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的不可撤销保函(编号:P740413180009739)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定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深圳市静宇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王定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