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12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县新卓儿舞蹈培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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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水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新卓儿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