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433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拱星墩浙景隆连锁超市,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经营者:石可鑫。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拱星墩浙景隆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拱星墩浙景隆连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