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86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洪勇,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洪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