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73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被告:黄西福,男,住重庆市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西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