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651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裕荣酒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新村**(农村住宅)。
经营者:张俊华,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裕荣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