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63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div> 经营者:胡建福,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