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352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新欢。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新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