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635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飞虹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怀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XMP6D。
经营者:叶存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飞虹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