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6221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611544854。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1102999。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豆豆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HQNU72)。
住所地:浙江。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央路 经营者:陈英,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观海卫豆豆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