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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民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民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民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民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民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民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02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布罗尔街**M4W3M5(121BloorStreetEast,Toronto,OntarioM4W3W5,Canada)。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文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民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宝塘厦黄屋三巷**div>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

被告:东莞市民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沙太路三巷****div> 法定代表人:肖凤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民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民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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