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17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菅玉香,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菅玉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19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