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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超市邮政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超市邮政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超市邮政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超市邮政街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41-4号。

经营者:王延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超市邮政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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