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7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毕天,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海嘉轩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
实际经营人:周正平。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海嘉轩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计退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25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