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26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色华联超市李成魁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古城集。
经营者:李成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男,回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李成魁儿子。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色华联超市李成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