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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28号
案件名称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iv> 法定代表人:阳萌,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再审申请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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