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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2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184号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王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包杏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亢 晶 书 记 员 张景文 书记员张景文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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