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肥东县撮镇宣国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803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肥东县撮镇宣国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肥东县撮镇宣国群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80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撮镇宣国群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先锋社区(宣坝小学处)。

经营者:宣国群,女,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县撮镇宣国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