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36号 原告:周建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健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皇城三街****。
法定代表人:连瑞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周建勇与被告永康健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周建勇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周建勇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