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方达电子商务园****)。
法定代表人:闫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方达电子商务园****)v> 法定代表人:何树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