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2710号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鲜入围煮火锅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商业街**-1经营者:金重阳,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清,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鲜入围煮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