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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杨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4895号
案件名称广东风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杨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风铝铝业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95号 原告:广东风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系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天建村**,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现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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