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73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神福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新兴路**,注册号为441900604898948。
经营者:陈海标,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神福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神福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神福日用品店(经营者:陈海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