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07560272K,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天凤村天凤路****,法定代表人洪道黄。
诉讼代表人林丽华,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系被告单位股东。
被告人洪道黄,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洪道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乐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丽华、被告人洪道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由被告人洪道黄直接负责在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天凤村天凤路****生产牌三角插头等电器产品。
同年7月16日,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注有注册商标的三角插头成品48760个60个、包装盒739个、标签45张。
经鉴定,其中三角插头成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8924元,其余涉案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3820367的注册商标系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ABBASEABROWNBOVERILTD)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半导体;
避雷针;
变压器(电);
测量仪器;
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
电测量仪器;
电动调节设备;
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
电开关;
电器插头(截止)。
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洪道黄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洪道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现场笔录、罚没和暂扣财物入库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价格证明、ABB三脚插头价目表、鉴定声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洪道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洪道黄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洪道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洪道黄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温州康丽电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3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道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