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78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梅港乡清华中学对面。
经营者:张太平。
原告清华大学诉被告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