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85号原告:深圳市叉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民治大道**民泰大厦806。
法定代表人:沈伟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女,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深圳鑫生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臣田社区东方雅苑****808/div>法定代表人:刘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堂任,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叉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鑫生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12××××.3、名称:便携显示器(窄边框))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叉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叉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叉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